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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支票的特点 空白支票的效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5 15:41)    点击:1071

  空白支票的特点 空白支票的效力

  一、空白支票的特点

  1、空白支票是一种特殊的票据

  一般的票据,其权利义务的设置完全取决于出票人自己,而空白支票的权利义务的设置则需要相对人辅助完成,即由出票人开始,至相对人行使补充权而完成。所以较之于一般支票,空白支票不仅在法律上比较特殊,而且在经纪上的风险也较大一些。

  2、空白支票是一种未完成的票据

  《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票据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1]

  这就是说,除了支票上可以预留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外,其他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必须予以记载,否则可导致支票无效。

  3、空白支票是一种有待补充完成的票据

  出票人将空白支票交给受领人,受领人成为空白支票的持有人,这时持票人就取得了空白支票的补充权。补充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出票人的授权行使补充权。

  二、空白支票的效力

  自带

  1、空白支票的转让。

  可以转让,不过受让人对未经补充完成的空白支票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和偿还请求权。

  2、空白支票的丧失。

  空白支票在未经补充完成之前,如果被遗失或者被盗,失票人只能挂失止付,而不能采取其他措施。

  对持票人

  1、空白支票未完成时,持票人不得行使权利。

  空白支票在未行使补充权之前,空白支票为未完成票据,因此,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据权利。

  2、补充空白的权利。

  空白支票的持票人享有补充支票空白的权利。

  3、空白支票完已完成时,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对付款人

  1、空白支票未经补充完成时,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2、空白支票已经补充完成时,与完全票据具有同样的效力,付款人不得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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