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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被告退还押金及房租1259.6元
我黄小梨(承租人)原来开始交了2月25号到5月25号(三个月房租费1800元+两个月押金1200元)给覃惠芳(出租人)。住房地址在:南宁市良庆区顺风街一巷27号401房,原告人(黄小梨)在房租使用中,楼下马路上每天凌晨1-5点左右都有人在大声猜码、吵闹、喊叫,人流多,因房租的环境有影响到黄小梨晚上的正常休息和身心健康。覃惠芳的出租房屋窗缝隙大也不隔音,黄小梨(承租人)曾2022年3月29日开始多次与覃惠芳(出租人)微信沟通噪音问题和反映房屋窗缝隙大,希望房东能配合处理这些事情,保证我们租户不被影响,可每次与覃惠芳沟通,都在推卸责任,说我们租户什么事都找她解决,烦到她,她说她处理不了,让我们自己解决...,我们也报过12345和110帮忙解决噪音,但是噪音难以控制,依然影响我们休息,所以黄小梨(承租人)无奈只能2022年4月30日提出解约租赁合同并在2022年5月1日退房! 黄小梨(承租人)微信通知覃惠芳(出租人)退房并说明原因,也讲明费用该退就退回给我,希望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可覃惠芳(出租人)竟置之不理,我以为没有看见,有打电话和当面找覃惠芳(出租人)谈退房和退费用之事,覃惠芳(出租人)也表示同意我退房搬离,,但是覃惠芳(出租人)依然在抱怨我们跟她沟通事情烦到她,让黄小梨(承租人)算各种费用,黄小梨2022年4月30日晚已算清楚房租费、水电费、垃圾费并发给她,最后覃惠芳(出租人)以她是房东的说法,说她说的算,不退给黄小梨(承租人)应该退回的费用。并且胡言乱语不根据实际地指责黄小梨(承租人),黄小梨(承租人)选择2022年5月1日搬离。 我认为覃惠芳(出租人)的说法不合法,不合理,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听理。对此依据我国民法典第708条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的出租人也就是房东,应当按照约定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也就是房客。而且在租赁期间,房东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双方约定的用途。换句话说,房东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对于房屋出现的噪音扰民问题,房东应当积极配合房客解决。无法解决噪音问题的话,而且这项噪音已经严重影响房客的日常休息,这时候房客当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这时候,房东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鉴于此房客享有相应的权利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虽然在租赁合同上是写要租多少时间,但是因噪音影响,加上房东的房子窗户缝隙大不隔音,对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地区:广西-南宁 分类:民事法律-合同纠纷 提问时间:2022-07-28 11:18:10
提问者:ASK1658978290l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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